2017年5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此次行政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8月11日启动,调查期为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45和5503.20.0065。
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44.30%。其中,杭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Hangzhou
Huachuang Co., Ltd.)作为本次调查唯一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因其未对调查作出回复,未能证明其单独税率的资格,因此也适用44.30%的普遍税率。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2006年7月3日,应美国DAK公司、南亚塑胶美洲公司和Wellman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4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微量~44.30%。
(王珊珊/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