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裁决,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新鲜大蒜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将山东金乡正阳进出口有限公司(Shandong Jinxiang Zhengyang Import & Export Co., Ltd.)、潍坊虹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Weifang Hongqiao
International Logistic Co., Ltd.)和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Qingdao Xintianfeng Foods Co., Ltd.)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从2013年6月17日作出终裁的1.28美元/千克修改为0美元/千克。本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1年12月30日启动,调查期为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 07032000.20、 07032000.90、 07108070.60、 07108097.50、 07119060.00、20059097.00。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新鲜大蒜启动反倾销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76.67%的反倾销税。
(王珊珊/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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