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磺胺酸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终裁,认定在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在该裁决中,5名委员投肯定票、1名委员未参加投票。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现行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继续有效。 2016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磺胺酸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14222、29214290。2017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终裁:若取消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将很有可能以85.20%的倾销幅度持续或再度发生。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91年10月10日,应美国美国R-M INDUSTRIES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华磺胺酸进行反倾销调查;1992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9.14%~85.20%。 (王珊珊/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