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总体情况 1.原审案件 按WTO统计方式,1~9月,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12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4起);反补贴调查1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1起),该起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同时启动。同期,我国对13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7起)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20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9起)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并对2起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 化工产品是我国一季度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涉案产品。1~9月,我国启动的4起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产品中2起为化工产品:分别为林二氯酚、苯酚,1起为钢铁产品。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高粱发布“双反”终裁,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我国上半年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的对象国上占比持平。1~9月,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涉及7个国家:发达国家3个,分别是日本、美国、欧盟。发展中国家4个,分别为韩国、泰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其中,涉及日本的贸易救济调查为3起,韩国、欧盟和美国2起,其余国家均为1起。 2.复审案件 按WTO统计方式,1~9月,商务部启动18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8起)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并对5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3起)反倾销期中复审以及5起(按中国统计方式为2起)反倾销期终复审作出裁决。除此以外,商务部还发起了1起反倾销再调查案件。 二、我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和裁决情况 (一)立案 1.2018年1月23日,应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039110。 2.2018年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0079000。 3.2018年3月26日,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071110。 4.2018年7月23日,应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0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 (二)裁决 1.2018年2月7日,商务部对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调查的作出初裁: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印度企业的保证金比率为36.2%~56.9%。 2.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韩国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7.8%~8.4%;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率为:5.0%;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为:9.2%~10.7%。 3.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31.4%~49.9%。 4.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率为21.2%~166.8%。 5.2018年2月2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决定自2018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9.7%~31.0%。 6.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韩国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的税率为:15.9%~34.1%。 7.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倾销初裁: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率为178.6% 8.2018年4月19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率如下:美国公司66.5%。欧盟公司:30.9%~63.7%;新加坡公司:26.0%~66.5%。 9.2018年5月1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倾销终裁: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不符合公共利益。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依据商务部2018年第38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临时保证金如数退还。 10.2018年5月1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作出反补贴终裁: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补贴不符合公共利益。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补贴调查。依据商务部2018年第38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临时保证金如数退还。 11.2018年6月8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抽样应诉企业税率为18.8%~38.4%。 12.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作出终裁: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36.4%~56.9%。 13.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美国公司税率为118.8%:日本公司:41.1%。 14.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美国的公司税率为:75.3%~97.3%。沙特阿拉伯的公司税率为:11.7%~18.7%。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率为:18.3%~20.3%。泰国的公司税率为:37.6%。 15.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作出终裁: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韩国公司:6.2%~7.5%。台湾地区公司3.8%~4.2%。美国公司13.7% ~55.7%。 16.2018年7月16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税率如下:韩国公司: 12.0%~37.3%。日本公司:18.1%~56.4%。 17.2018年8月30日,商务部作出终裁: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如下:美国公司: 75.5%。欧盟公司:27.4%~71.9%。新加坡公司:23.1%~45.2%。 18.2018年9月3日,商务部作出初裁: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台湾地区公司:6.0%~56.1%。马来西亚公司:12.7%~26.7%。美国公司:52.3%~139.8%。 三、我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复审情况 1.2018年1月27日,应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094300。 2.2018年3月28日,应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071310。3.2018年3月22日,应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4.2018年2月2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作出裁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将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新加坡公司:10.7%~30.6%;泰国公司:32.6%;日本公司:34.8%。 5.2018年3月22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作出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6%。日本公司28.8%)。6.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59110。 7.2018年6月8日,由于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8.2018年6月15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9.2018年6月2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14300。 10.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作出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33.3%~78.2%。11.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12.2018年8月29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13.2018年9月2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我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再调查情况 2018年4月20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作出再调查裁定: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18号公告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机工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