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丝衣架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初裁。此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12月16日启动,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26.20.0020、7323.99.9060、7323.99.9080。
此次行政复审调查共涉及46家中国企业,2017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已取消对包括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Liaoning
Metals & Mineral Imp/Exp Corp.)、南通市易盛对外贸易有限公司(Nantong Eason Foreign Trade Co., Ltd.)、宁波秉承进出口有限公司(Ningbo Bingcheng Import & Export Co. Ltd.)、宁波大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Ningbo Dasheng Daily
Products Co., Ltd.)等42家企业的此次行政复审调查,但继续对其他4家企业进行调查。
美国商务部此次作出初裁认定:上海惠利衣架有限公司(Shanghai Wells Hanger Co., Ltd.)/香港惠利有限公司(Hong
Kong Wells Ltd.)(统称为上海惠利)的倾销幅度为5.02%;杭州盈清物资有限公司(Hangzhou
Yingqing Material Co. Ltd.) 和杭州清清机械有限公司(Hangzhou Qingqing
Mechanical Co. Ltd.)(统称为杭州盈清)未获得单独税率,获得187.25%的普遍税率。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2007年9月11日,应美国M&B金属制品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华钢丝衣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8年8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5.44%~186.98%。2008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终裁结果作出修正,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修改为15.83%~187.25%。
(机工智库研究员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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