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曲别针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终裁,裁定在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对华曲别针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将继续有效。
2016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曲别针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3059030.10;2016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曲别针的普遍倾销幅度为126.94%。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93年11月20日,应美国ACCO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NOESTING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华曲别针进行反倾销调查;1994年9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46.01%~126.94%。2011年7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曲别针发布第三次反倾销继续征税令,仍对华涉案产品征收46.01%~126.94%的反倾销税。
(机工智库研究员 王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