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此次行政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11月9日启动,调查期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5806.31.00等。
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认定:湖州凯恩涂层有限公司(Huzhou Kingdom Coating Industry Co., Ltd.)和湖州尤夫丝带织造有限公司(Huzhou Unifull Label Fabric Co., Ltd.)未获得单独税率,获得247.26%的普遍税率。此外,应湖州倍亨纺织有限公司(Huzhou
BeiHeng Textile Co., Ltd.)和湖州新利商标制带有限公司(Huzhou Siny Label Material Co., Ltd.)的撤诉申请,取消对这2家企业的此次行政复审调查。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2009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0.00%~247.65%。2016年9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并发布反倾销继续征税令,征收247.65%的反倾销税。
(机工智库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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