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新鲜大蒜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结果。认定本次调查的申请方——石家庄履中韬和贸易有限公司(Shijiazhuang Goodman Trading Co., Ltd)在调查期内获得0.08美元/千克的单独税率。本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日启动,调查期为2011年11月1日~2012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 07032000.20、 07032000.90、 07108070.60、 07108097.50、 07119060.00、20059097.00。
在2014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的终裁中,认定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销售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新出口商复审条件,因此取消了对该企业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新鲜大蒜启动反倾销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76.67%的反倾销税。2012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发布第三次反倾销继续征税令,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376.67%的反倾销税。
(机工智库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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