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糠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该肯定性终裁,美国将继续对我糠醇征收反倾销税。
2017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糠醇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2.13.00。2017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作出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50.43%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94年6月8日,应美国QO CHEMICALS INC. (W. LAFAYETTE, IN)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糠醇启动反倾销调查。1995年5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5.27%的反倾销税。2012年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糠醇发布第三次反倾销继续征税令。
(机工智库 王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