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作出反倾销初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的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KOREA ENGINEERING PLASTICS CO., LTD):30.0%; 2.(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6.1%;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THAI POLYACETALCO CO.,LTD):23.7%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Bhd.):7.6%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9.5% |